信 託 人 及 代 理 人

香港(及某些海外國家)的法律要求在當地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向公司註冊管理部門提交公司董事和股東的資料,然後有關部門會把該等資料存檔,並且公開該等資料以供公眾人士 查閱。 某些投資者或經營者為了達到隱藏或間接身份之目的,於是委任他人(朋友或親戚或本公司等的專業機構)出任股東和董事一職,這樣一來,只有被委任人士的資料會出現在公司 的法定文件上面及公開供公眾人士查閱。 這類受委任人士就叫做代理股東(或叫受託人)和代理董事。


就代理股東而言,為了保障公司真正擁有者的利益,在正式委任時雙方會簽署一份信託協議書和預先簽妥的股份轉讓書等,這樣一來,公司真正擁有者可以隨時證明其身份 。 而且在其認為有需要時,可以隨時把代理股份轉給自己或其指定的第三者。

就代理董事而言,雙方會簽署代理協議書,而且說明代理董事須按照公司真正管理者之指示行事,因此公司真正管理者的權利從而得到保障。 當然,為了保障代理董事的利益,公司真正管理者需簽署一份保證不會令代理董事受損的確認書。